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炳泽、乔玉珍与张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炳泽,乔玉珍,张文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炳泽。上诉人(原审被告):乔玉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浩。上诉人张炳泽、乔玉珍因与被上诉人张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张炳泽、乔玉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炳泽、乔玉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