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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淄博云程织造有限公司与王新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云程织造有限公司,王新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淄博云程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兰雁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刘军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淄博博山万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新红。委托代理人:韦良钊,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云程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新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云程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淄博云程织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房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