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XXX、姚娜锋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X,姚娜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2-387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洪波,该委主任。被执行人XXX,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姚娜锋,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案由: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X、姚娜锋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12月22日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1)汝计生征字第1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