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环非诉行审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与范仕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范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滨环非诉行审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199号。法定代表人葛恒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詹智媛、姜治国,该局职员。被执行人范仕龙(百度烧烤业主)。无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锡环(新)罚决[201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无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锡环(新)罚决[201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处罚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锡环(新)罚决[2014]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朱加嘉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