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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代胜标与珠海斗门中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西部中大投资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胜标,珠海市西部中大投资总公司,珠海斗门中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8-1号原告代胜标,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珠海市西部中大投资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法定代表人戴俊明。被告珠海斗门中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赵炳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胜标诉被告珠海市西部中大投资总公司、珠海斗门中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胜标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胜标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胜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1019元,由原告代胜标负担。审 判 长  曹晓南代理审判员  刘改宏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