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戚某某、伏某某、石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戚某某,伏某某,石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2430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李某乙,男,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戚某某,女,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伏某某,男,汉族,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石某某,女,毛南族,1976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戚某某、伏某某、石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戚某某、伏某某、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自愿撤回对被告戚某某、伏某某、石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某甲、李某乙负担。审 判 长 石 磊代理审判员 许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