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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法执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信用联社与德力根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力根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582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德力根其其格,女,现住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农村信用社申请德力根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宝山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书记员 斯钦毕力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