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破(预)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与申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破(预)字第6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楠溪江路257号家景花园顺景苑1号楼101号。负责人:高素平,支行行长。被申请人:申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胡新。法定代表人:屠申波。2015年5月11日,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以被申请人申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在2200万元最高额保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结合申请人按司法流程完毕,无法实现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申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玉环县楚门镇胡新(县科技工业园区),该企业目前持有的注册号为33102100002066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本院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本案被申请人系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因此本案不属本院管辖。据此,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华辉审 判 员 阮 静审 判 员 郑风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郑中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