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白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张宝根与金华市婺城区公路管理段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根,金华市婺城区公路管理段
案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婺白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张宝根。委托代理人蓝林茂、宋珩源,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陈豫,段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强,浙江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宝根为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段)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莺独任审判,因被告申请���估,本案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根的委托代理人宋珩源、被告公路管理段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宝根起诉称:2014年10月19日,原告驾驶浙G×××××自卸货车,沿湖大线由南往北行驶时,道路路面发生塌陷,造成路面损坏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金华市金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事故造成车损112455元,减去残值12100元,损失为100355元。此外,原告还支付评估费2000元和施救费4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0355元、评估费损失2000元、吊拖施救费4000元,合计106355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和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所驾驶的车辆符合上路条件,具有路权。2.第2014(093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发生当天,原告驾驶浙G×××××号自卸货车,沿湖大线行驶时,道路路面发生塌陷,造成路面损坏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3.照片8张,证明事故发生当天的道路情况,从照片可见道路表面以下空鼓、断裂,是发生本案事故的原因,被告作为道路的养护单位,应承担责任。4.《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费发票、施救费发票各1份,证明该事故导致原告车损100355元,原告还支付评估费2000元和施救费4000元,共计损失106355元。被告公路管理段答辩称:1.本案案由有误,根据《公路法》规定,超过公路限高、限重的车辆不应该在公路上行驶,违反的应受处罚并承担责任。本案原告有超载事实,原告驾驶超载车辆,造成公路塌陷,并非车辆行驶到塌陷区域造成损失,原告应说明塌陷的原因。2.被告对县乡道路进行管理养护,被告多次按照《公路法》规定的技术标准对公路进行保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就必须证明被告在公路养护中存在过错。若超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造成公路塌陷,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不合理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上述事实和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2014年1月至12月浙江省公路路政巡查记录及公路巡查情况记录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各1份,证明被告已经根据《公路法》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记录。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浦江县诚公旧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受损车辆价格进行评估,出示浦诚公车评(2015)01008号《车辆价格评估报告》。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到庭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并当庭质证。根据质证意见及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1,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取得公路管理部门核发的运营证书,原告应比一般司机更加知晓公路运输不得超载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不成立,确认其证明力。证据2,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行驶到该处,道路才塌陷,可见道路塌陷是原告超载引起的,责任应由原告完全承担,与被告无关。本院认为被告虽有异议,但未举证证明其观点,原告的车发生事故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依法制作,确认其证明力。证据3,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道路倒塌的原因有异议。道路表面以下是否存在空鼓、断裂,只有经过专门部门才可以认定。原告仅凭照片,不足以证明被告对公路养护存在过错。本院认为从事发当天的照片中可以明确看出,道路表面以下存在空鼓。被告的异议不成立,确认其证明力。证据4,被告有异议,认为其对车辆损失已申请司法鉴定,所以鉴���书已经不具备效力。本院认为价格评估报告系原告自行委托,后原告的车辆己经修复,故原告自行委托的评估报告有许多不合理之处,本院不予确认其证明力。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系被告单方制作。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仅能证明被告确实制作了巡查记录,但对巡查内容是否已经做到,原告不清楚。证据说明被告应对路面坑洞及倾斜进行养护,本案道路表面以下存在空鼓,可以证明被告未尽到养护责任。本院认为按规定巡查情况记录表确应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每日巡查后制作,但对是否按要求巡查到位,被告无其他证据证明,确认其真实性。对浦诚公车评(2015)01008号评估报告书。原告对证明力有异议,认为原告已经提供《价格评估报告书》,被告申请重新评估,应提供理由。原告提交的《价格评估报告书》与浦江县诚公旧机动车��估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价格评估报告》的证明力是平行的。两者评估方法一致,但评估结果相差20%,原告认为应谨慎采用《车辆价格评估报告》。被告对证明力也有异议,认为评估报告是以车辆零配件全新价格来确定价值损失,本案原告驾驶的车辆是二手车。事故车辆勘估表中的成新率一栏空白,按全新配件价格进行评估不合理。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事故不可能造成驾驶室外壳更换,所以更换驾驶室外壳产生的费用也不合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异议均不成立,确认其证明力。本院根据已确认的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10月19日,原告张宝根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浙G×××××号重型自卸货车(毛重21480kg,皮重8620kg,净重12860kg,核载7805kg,超载5055kg),沿湖大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湖大线13KM+400M处时,道路路面发生塌陷,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花去施救费4000元。后原告自行委托浙江省金华市金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金建车损估价(2014)2054号价格评估报告书推定该车全损,采用车辆重置成本法,在受损当日的现实价值为112455元,车体残值价格为12100元。为此原告花去评估费2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浦江县诚公旧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受损车辆价格进行评估,浦诚公车评(2015)01008号《车辆价格评估报告》中载明评估车辆实际己修复并在使用,故应按实际修复情况确认损失金额为81116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的车辆损失金额到底是多少?本院认为金华市金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金建车损估价(2014)2054号价格评估报告书推定原告的车辆为全损,采用车辆重置成本法,得出原告的车损为106355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庭审中原告陈述其车辆己修复,并可使用,被告要求重新评估车辆的损失,合法合理,故浦江县诚公旧机动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车辆的实际损失的评估较为合理,本院予以采信,认定按实际修复情况确认损失金额为81116元。2.原告的车辆受损到是何原因引起?因在事故发生时,原、被告均未要求相关部门对路面情况进行勘查,并对引起此次事故的原因进一步深究,现路面己修复,无法还原,鉴定事故原因己不可能。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情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原告明知其所驾驶的车辆己明显超载50%,仍行车上路,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事故地段属被告管理、养护。被告虽在进行日常的养护工作,但被告陈述仅凭养护工人目测路面进行维护等情况,显然不能察觉到路面以下的情况,故被告在管理公路的过程中未尽充分的注意、修缮义务,应承担原告车辆损失的70%的主要责任。3.原告支出的评估费、施救费是否合理。本院认为施救费是事故发生后施救所必然要产生,属合理范围。评估费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诉讼所必须,故也属合理范围。原告主张赔偿所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和被告的抗辩理由中合理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公路管理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宝根车损56781.20元、评估费1400元、施救费2800元,合计60981.20元。二、驳回原告张宝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500元(被告已预交),合计3714元,由原告张宝根负担1302元,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公路管理段负担24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诉讼标的额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银行账号:19699901040004090106003,或直接交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处。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