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钟杰金与广州市越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杰金,广州市越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84号原告:钟杰金,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北站20-30号。法定代表人:郑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杰金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杰金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杰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杰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钟杰金负担。审判员 李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