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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安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与张永娒、林朝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安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张永娒,林朝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瑞安市安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2号交通大厦5楼。负责人蒋少华,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伟方,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娒。被告林朝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安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张永娒、林朝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安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安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瑞安市安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曹观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