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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曲国良与王志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攀,曲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80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志攀。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曲国良。上诉人王志攀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5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兰考县,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