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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与倪培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倪培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龙明辉。委托代理人王皎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培华,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陆利平,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培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调整诉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徐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