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二终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曹明兵、刘彦琴与杭功田、杭功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明兵,刘彦琴,杭功田,杭功奎,刘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终字第00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明兵。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彦琴。上述两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卓亚东,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功田。委托代理人:陈莉,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功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上诉人曹明兵、刘彦琴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柳 冰审 判 员 史克银代理审判员 王 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倩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