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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行非审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执行人夏起、王燕拒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夏起,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行非审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42008629-3),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磁湖巷1号。法定代表人汪玉蓉,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超,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夏起。被申请执行人王燕(夏起之妻)。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执行人夏起、王燕拒不履行港卫计征决(2014)第1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港卫计征决(2014)第1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夏起、王燕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港卫计征决(2014)第1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审判长 黎 莉审判员 林 峰审判员 闵 丽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