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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民一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旭成、景淑娥与被告满永红、胡永红、张小英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成,景淑娥,满永红,胡永红,张小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张旭成,男,汉族。原告景淑娥,女,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邵振华,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永红,男,汉族。被告胡永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国忠,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晓伟,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成、景淑娥与被告满永红、胡永红、张小英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成、景淑娥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旭成、景淑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成、景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张旭成、景淑娥负担。审 判 长  任建民审 判 员  卢胜胜人民陪审员  胡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银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