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王献敏。被告赵某乙,(新润酒店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印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