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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彭伟萍与刘天芹、王洪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萍,刘天芹,王洪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658号原告彭伟萍,农村居民。被告刘天芹,农村居民。被告王洪周,农村居民。原告彭伟萍与被告刘天芹、被告王洪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款项涉嫌合同诈骗,平度市公安局已经对此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由此原告的起诉应予先行驳回,待刑事案件案结后,原告可持据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伟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共计2550元,退还给原告彭伟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