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彭伟萍与刘天芹、王洪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萍,刘天芹,王洪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658号原告彭伟萍,农村居民。被告刘天芹,农村居民。被告王洪周,农村居民。原告彭伟萍与被告刘天芹、被告王洪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款项涉嫌合同诈骗,平度市公安局已经对此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由此原告的起诉应予先行驳回,待刑事案件案结后,原告可持据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伟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共计2550元,退还给原告彭伟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