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双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晓月与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月,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25号原告:王晓月,女,1986年12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许亮,男,29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原告王晓月与被告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亮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9日,被告许亮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并由被告当场出具借据,约定于2013年11月9日前向原告还清借款。现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给付借款,被告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未答辩。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出示了借据。根据以上内容和庭审情况,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3年10月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定于2013年11月9日还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本案焦点主要为:被告是否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应否偿还。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有借据为凭,此事实清楚,被告应按约定积极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亮偿还原告王晓月借款1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履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爱平审 判 员 :辛国义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