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屈新改等与黄立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新改,周宏鑫,黄立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777号原告屈新改,女,1984年3月5日出生。原告周宏鑫,男,1987年4月1日出生。上列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翠翠,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田爱京,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立虎,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新改、周宏鑫诉被告黄立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新改、周宏鑫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黄立虎名下北京市顺义区×南区×号楼×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X京房权证顺字第3123**号)。本院认为:登记在被告黄立虎名���北京市顺义区×南区×号楼×层×房屋系本案争议标的物,原告屈新改、周宏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黄立虎名下北京市顺义区×南区×号楼×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X京房权证顺字第3123**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涂长江人民陪审员 潘振明人民陪审员 田荣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