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南通缘汇色织有限公司与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缘汇色织有限公司,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南通缘汇色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恒联路85号。法定代表人刘虎,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仲海平,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李典镇悦来路30号。法定代表人姚立,公司总经理。南通缘汇色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汇公司)与扬州昊天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开商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昊天公司应给付缘汇公司货款88339.35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缘汇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天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9343.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昊天公司已履行了173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