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惠州市德利沃实业有限公司与候伟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德利沃实业有限公司,候伟丰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460号原告惠州市德利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新塘村秋宝路旁(宝莱特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哲思。委托代理人王继来、黄沙,系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伟丰,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原告惠州市德利沃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候伟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市德利沃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哲思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候伟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惠州市德利沃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07月17日签订一份《供销协议》,约定:由原告出售货物给被告,原告同意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地区范围内经销原告产品。在原告履行完《供销协议》相关义务后,被告尚欠原告7966元,被告于2014年09月18日写下《欠条》:被告欠原告货款7966元。关于管辖,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供销协议》第五条约定:“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可向协议签订地法院起诉解决。”因协议签订地惠州市惠城区,故本案可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的实际合同履行惠州市惠城区,故本案可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为保障原告合法权利,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本金人民币柒仟玖佰陆拾陆元整(小写:7966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利息人民币贰佰柒拾捌元整(以7966元为本金,从2014年09月18日起算,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到支付完本金及利息止,暂计至2015年03月18日为278元)。三、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候伟丰既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原、被告在惠州市××××一份《供销协议》,约定:原告同意被告在惠州惠城区范围内经销“德利沃”牌电线电缆产品,并提供首批次货物(价值117799元)以协助被告进行推广及销售;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随后,被告向原告提取了117799元货物。2014年9月18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7966元。2015年5月6日,被告又偿还了4966元货款,目前尚欠原告3000元货款。原告追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裁判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德利沃品牌产品的持有者,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原告使用,原告需按照合同约定在特定范围内推广及销售德利沃品牌产品,双方所签订的《供销协议》符合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特征,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本案案由应确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长期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货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占用货款期间的利息,利息以7966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以3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告候伟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应以缺席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候伟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德利沃实业有限公司支付3000元货款及利息(以7966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以3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候伟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希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