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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大新与徐州天泽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大新,徐州天泽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0867号原告胡大新。被告徐州天泽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南星光名庭1#楼。法定代表人陈广超,该公司经理。原告胡大新与被告徐州天泽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被告方地址,本院向徐州天泽餐饮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因收件人迁移新址而无法送达。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预交公告送达费,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本案应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故,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大新撤诉处理。本案免交受理费。审判员  张基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世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