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云起与冯芹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起,冯芹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675号原告:张云起,男。委托代理人:李新志,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冯芹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起与被告冯芹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起以自行与被告协调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云起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