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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云起与冯芹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起,冯芹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675号原告:张云起,男。委托代理人:李新志,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冯芹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起与被告冯芹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起以自行与被告协调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云起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