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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姚国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106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姚国际,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国际(曾用名周国际)。委托代理人:汪冬,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莉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一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姚国际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一终字第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姚国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韩 玫审 判 员  张颖新代理审判员  肖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冬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