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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左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毛玉意诉杨东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土左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毛玉意,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白河县。被告杨东升,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土左旗。委托代理人齐林枝,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原告毛玉意诉被告杨东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文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毛玉意、被告杨东升的委托代理人齐林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玉意诉称,原告于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受雇佣于被告经营的牛盛牧场从事奶牛饲料工作,议定工资每月3100元并按月支付,可被告一直拖欠,共计256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讼我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一张欠条原件及复印件。被告杨东升的委托代理人辩称,欠原告的工资是我妹妹打的欠条,杨东升按的手指印,对欠条没有异议。经审查明,原告毛玉意于原告于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受雇佣于被告经营的牛盛牧场从事奶牛饲料工作议定工资每月3100元并按月支付,可被告只给结算过5000元,剩余的一直拖欠,共计25600元。并给原告写下工资欠条,共计25600元。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给被告从事奶牛饲料工作,应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但被告欠原告工资25600元,理应如期给付。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一张欠条,本院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东升给付原告毛玉意工资款256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杨东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