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保国与范大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国,范大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887号原告李保国,农民,住泊头市。被告范大占,农民,住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国诉被告范大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国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国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李保国负担。审判员 杨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文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