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刑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荣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荣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厦刑执字第502号罪犯陈荣生,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了(2012)厦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荣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其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46447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荣生参与共同盗窃犯罪,盗窃金额人民币85万余元,被判决责令共同退赔。该犯个人分得赃款78500元,从案发至今分文未退赔,罚金9万元亦仅履行2600元。现呈报减刑,以家庭经济困难、月均消费290元欲证明其没有履行能力,该情况与案情不符,故不予认定具有认罪服法的悔罪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荣生不予减刑。(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常红审 判 员 黄翠青代理审判员 庄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