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冈市国矿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壶关县国新能源煤炭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冈市国盛矿业有限公司,山西省壶关县国新能源煤炭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国盛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新民,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省壶关县国新能源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旭辉,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西省壶关县国新能源煤炭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省壶关县国新能源煤炭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省壶关县国新能源煤炭公司1516462.75元(含申请执行费23192.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胜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