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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4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西梧州桂森林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与岑溪市富煌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07-3号原告广西梧州桂森林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苍梧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陈羽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敬勇,该公司职员。被告岑溪市富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岑溪市马路镇善村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梧州桂森林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岑溪市富煌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梧州桂森林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梧州桂森林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3元减半收取为2561.5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481.5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广西梧州桂森林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周燕贞代理审判员李亦歆人民陪审员郭木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艳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