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金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淮滨县某某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滨县某某养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镇人民政府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滨县某某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淮滨县某某养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镇人民政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金初字第0048号原告淮滨县某某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淮滨县某某养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某某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淮滨县某某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滨县某某养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镇人民政府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滨县某某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通知后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