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556号原告李某,系张店区烟草专卖局职工。被告赵某,系张店区烟草专卖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姜晓燕审 判 员 董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华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