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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执字第0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尹清亮与吴延瑞、钟美娇、缪伏德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清亮,吴廷瑞,钟美娇,缪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蚌执字第00007-4号申请执行人:尹清亮,男,汉族,1967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吴廷瑞,男,畲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钟美娇,女,汉族,1979年7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缪伏德,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蚌仲裁字第32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向申请人履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廷瑞、钟美娇名下的四处房产予以保全查封。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廷瑞、钟美娇名下的四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其中吴廷瑞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康城沁雅花园xx栋xxx号房屋(产权证号x**)第二次拍卖以93.2万元成交,该款项在扣除协助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行176888.0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2766元后,剩余732345.95元执行款尹清亮已领取。吴廷瑞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绿地花都小区34栋1单元29层2903号房屋(备案号xxx[xxxx]xxxxx)及钟美娇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绿地花都小区xx栋x单元xx层xxx号房屋(备案号xxx[xxxx]xxxxx),第二次流拍的保留价均为64万元,尹清亮愿意以该价格抵偿,本院以(2014)蚌执字第00007-2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两套房屋抵偿给尹清亮。钟美娇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绿地花都小区xx栋x单元xx层x号房屋(产权证号x**)因抵押给案外人袁俊海,尹清亮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由袁俊海行使其抵押权,因尹清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以(2014)蚌执字第00007-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除上述四处房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蚌执字第000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