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民二初字第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九江县农行与熊木银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二初字第0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被告梅俊勇。被告熊木银。被告郑刘记。被告汪玉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诉被告梅俊勇、熊木银、郑刘记、汪玉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梅俊勇、熊木银、郑刘记、汪玉宝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遂于2015年4月30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送达交纳公告送达费通知书,通知原告自收到交纳公告送达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公告送达费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报公告部联系刊登送达公告,但原告至今未交纳公告送达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钱自强审 判 员  闵 波助理审判员  廖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