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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宝鸡市新逸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新逸阳工贸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逸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枢纽路北。法定代表人杜小熊,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15号中燃大厦8楼,证件号码66115245-8。负责人刘绪华,总经理。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镇咸红路69号,证件号码78697870-4。法定代表人张全万,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逸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宝鸡市新逸阳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0019.62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