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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广东瑞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瑞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970-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瑞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陆酉教。委托代理人:宁青花,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张世锋。委托代理人:孙建业,该公司员工。本院根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据该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东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9351.1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演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骆昌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