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6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代萍、陈淑芳、陈相举、陈泓逸诉被告肖松、威远县公安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622-1号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对原告杨代萍、陈淑芳、陈相举、陈泓逸诉被告肖松、威远县公安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威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本判决书中第1页第3行中的“(201)威民初字第622号”补正为“(2015)威民初字第622号”,第10页第10行中的“120000元”补正为“112547.3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李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