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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金海与谭洪坡、刘凤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海,谭洪坡,刘凤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洪坡。委托代理人王来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云。上诉人刘金海与被上诉人谭洪坡、刘凤云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3809号民事判决后,刘金海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金海以与谭洪坡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金海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金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刘金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强审 判 员  张良健代理审判员  梁志斌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