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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泉州金湖物资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金湖物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996号原告泉州金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松青,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志怀、林雅君,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淑坤,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金湖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泉州金湖物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连博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