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生堂与程进福、陈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堂,程进福,陈明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李生堂。被告程进福。被告陈明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堂与被告程进福、陈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生堂于2015年5月22日以被告程进福、陈明元外出务工,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堂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XX儒审判员 盛 强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世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