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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生堂与程进福、陈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堂,程进福,陈明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李生堂。被告程进福。被告陈明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堂与被告程进福、陈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生堂于2015年5月22日以被告程进福、陈明元外出务工,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堂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XX儒审判员  盛 强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世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