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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二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赤峰市弟兄物流有限公司与周凤兰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市弟兄物流有限公司,周凤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二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弟兄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晨阳,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凤兰,女,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赤峰市弟兄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凤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赤峰市弟兄物流有限公司又以证据原因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赤峰市弟兄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其撤回上诉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赤峰市弟兄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合计为65.00元,由上诉人赤峰市弟兄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京浩审判员  周振卿审判员  白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