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詹建华与李咏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建华,李咏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詹建华。被执行人李咏枝。申请执行人詹建华与被执行人李咏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詹建华向本院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司法查询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