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浦执字第7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蓬乐皮塑有限公司与上海新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大光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蓬乐皮塑有限公司,上海新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大光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浦执字第7404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黄浦执字第740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蓬乐皮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汪信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浩,上海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新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纪兴,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大光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市音像制品交易市场),注册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沈为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2)黄浦民二(商)重字第2号上海蓬乐皮塑有限公司与上海新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大光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上海新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大光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上海蓬乐皮塑有限公司人民币799,148.77元及迟延履行金,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48.26元,执行费人民币10,557.9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新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39,000元,并采取冻结措施。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新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学前街XXX号四层房屋,因系轮候查封及涉及他人抵押权等原因,故暂时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此外,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上海新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大光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证券、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黄浦民二(商)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未清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丹伟审判员秦祎代理审判员高松柏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秦 祎审判员 秦 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