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白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0921号原告白某,居民。被告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内容)代理审判员 于海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雨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