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仇士明与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士明,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76号原告:仇士明,男,194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张珍维,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莉,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廷红,员工。委托代理人:刘铎,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士明诉被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仇士明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士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士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仇士明负担。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