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牛泽清,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诉至法院,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吴秀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