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洼执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喜方诉张士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方,张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909号申请执行人刘喜方,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大洼县大洼镇兴顺社区。被执行人张士强,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大洼县大洼镇绿园小区3-5-401室。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37号刘喜方与张士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士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小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