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陈继忠、王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陈继忠,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62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新造镇工商街51号。负责人谢成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继忠。被执行人王海燕。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东海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继忠、王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启商初字第1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陈继忠、王海燕于2015年1月31日前共同归还原告农商银行东海支行借款利息16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东海支行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继忠、王海燕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3月1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在上海市嘉定法院的保全款130211元。现尚未执行到位37789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商初字第1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