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河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房永胜与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房岭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永胜,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房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商初字第38号原告房永胜。被告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房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房岭村;法定代表人房俊歧,职务主任。原告房永胜与被告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房岭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房永胜负担。审判员 张玉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燕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发文签发稿纸案号(2015)沾河商字第38号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承办单位下河法庭拟稿人张玉国拟裁判意见(与附后裁判文书一致):原告房永胜与被告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房岭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房永胜负担。核稿人签发人备注撤诉申请书申请人:房永胜,女,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利国三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706105244。我与高小民离婚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已经案外协商处理,特向你院提出撤诉申请。望予准许。申请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