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甲容留吸食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湘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吸毒于2015年3月11日被抓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雄、李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从本县新泉镇来到文星镇修车,将车辆送到汽修行后,遂邀集吸毒人员陈某某、杨某来到安普瑞宾馆并在该宾馆开了8416房间。随后由被告人刘某提供毒品冰毒、麻古,三人共同吸食,次日被告人刘某在该宾馆将房间转至8317房,在当日晚邀集吸毒人员陈某某、王某来到该房间,由被告人刘某提供毒资,陈某某外出购买了20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后三人在该房间予以吸食。后被公安民警在房间抓获。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处以八个月以下徒刑至四个月以上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3月11日至12日在本县安普瑞商务会所8416房间、8317房间两次容留陈某某、杨某、王某等人吸食毒品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①2015年3月11日下午3时许,刘某电话联络他,并把他带到了安普瑞商务会所8416房间,两人商谈还欠款一事时杨某进来了,杨某制作了吸食毒品的工具壶,刘某拿出了一些冰毒和麻古,三人共同吸食。②2015年3月12日下午5时许,刘某邀他到安普瑞商务会所的8317房,两人在里面谈欠款一事时杨某带一男子进来了,杨某及带来的男子两人在角落里吸食毒品后离开,后他将王某接到该房间,刘某给了他200元钱要他去购买毒品,他从外购得毒品后返回该房间,与刘某、王某三人共同吸食。他先离开该房间再返回时被抓获。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①2015年3月12日晚6时许,她接到陈某某邀她到安普瑞会所吸毒的电话,后陈某某将她接到该会所的8317房,见刘某在该房间内,饭后陈某某和刘某各自打电话联系人,中途刘某外出一会,返回时说没有买到毒品,后陈某某外出购买了毒品,三人共同吸食。之后陈某某离开该房间,她和刘某被抓获。②吸毒铂纸是由她提供的,工具壶由刘某提供,毒品是由陈某某外出购得的,三人吸食的是冰毒和麻古。3、辨认笔录。陈某某指认刘某是2015年3月12日一同在安普瑞商务会所8317房吸食毒品的男子。4、检查笔录及照片。2015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安普瑞商务会所8317房搜出麻古壶一只、茶盘上有两锡纸条,一锡纸条上有未吸食完的毒品,公安机关将上述吸毒工具进行销毁。5、刘某、王某、陈某某分别于2015年3月12日被尿检的报告、尿样提取及报告结论告知书。证明三人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呈阳性。6、被告人刘某在安普瑞商务会所的开房记录及结帐凭证。7、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供认在安普瑞会所容留陈某某、杨某、王某等人吸毒的事实。8、刘某、陈某某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书及王某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决定书。9、被告人刘某的抓获经过证明材料及户籍证明资料。10、陈某某、王某的户籍证明资料。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